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意见主要应当围绕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力而定。抗辩事由是被诉请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加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实。可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类。前者如免责事由、时效届满事实等;后者如不可抗力事实、不具备因果关系的事实、受害人过错的事实等。
诉讼时效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征:
(1)须是积极的事实,即证明某种客观情况存在的事实,单纯的否认性事实不能作为抗辩事由;
(2)须具有对抗性,足以导致对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单纯请求谅解的事实也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过了,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即该权利没有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变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裸权利。所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受理后都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