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人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业主代表指数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达到入住业主户数的5-8%。
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确定5—11人,最多不得超过15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五年。
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由城区街道办事处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暂行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