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复议的期限为3个月。当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时,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书后5日内作出裁定。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3个月内申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复议。此外,被执行人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将视为放弃复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