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养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因其性别而有所不同。无论男女,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具体到养女的情况,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养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同时她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养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包括经济支持,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养女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指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12。
收养关系的影响: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这不影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新权利义务关系23。
性别平等原则:无论性别如何,成年子女都应当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性别平等的原则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