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用药范围:用药范围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指南》(2001年版本)及扬州大学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进行。如果江苏省有新版目录,将立即参照新版范围执行。
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比例:在原有报销比例基础上,参照扬州市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比例执行。具体来说,《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全额报销,乙类药品个人自付5%,进口药品自付15%,进口乙类药品(注*)需在适应症内使用。本市医院制剂全报。
离休干部诊疗报销范围:离休干部就诊参照执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符合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报销,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自理。对于体内置换人工器官等特殊治疗的报销范围及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参照扬办发[2002]192号文件执行。
执行时间:本补充规定从7月11日开始(以入院治疗时间为准)执行。有关离休干部公费医疗问题按照本补充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校医疗卫生管理科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