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南京为例,可以在南京市暂住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龄失业延长手续。
1、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南京市领取或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在南京市领取的,应在南京市暂住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2)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南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倍计算。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南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1)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南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延长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发放。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当中断原因消失、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可以继续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