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因此,若被判处拘役40天,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且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