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正常享受待遇的续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的费用不予结算。
未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续保人员每年3月31日后缴费的,设定3个月待遇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