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账户资金都可以执行。以下账户和资金法院不得执行。
1、工会经费、党费不得执行
2、军队、武警部队存款的执行
3、封闭贷款结算专户资金不得执行
5、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执行
6、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执行
7、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不得执行
8、期货公司客户的期货保证金不得执行
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不得执行
10、结算担保金不得执行及其例外
11、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不得执行及其例外
12、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执行
13、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执行
14、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执行
15、职工建房集资款、自列住房基金
16、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不得执行
17、凭证式国库券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