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洱海保护条例的内容包括:
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禁止在洱海保护范围内新建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等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洱海保护范围内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禁止砍伐和破坏河道护堤林和环湖林带,严防山林火灾。
凡在洱海管理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须经洱海管理局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界桩内5米,界桩外15米的岸滩,营造洱海环湖林带,由洱海管理局会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和沿湖乡镇组织营造管护。
在洱海保护范围内加快生态农业建设,科学施用化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防止农业氮、磷及农药残毒对洱海水体的污染。
在洱海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活动和建设项目造成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或承担治理费用。
洱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行年度封湖禁渔制度,保护渔业资源的自然增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