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