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研究决定,并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及时奖励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定期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经批准的及时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制作证书、奖章、奖牌及开展奖励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经费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