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中海信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国联安基金公司偿还认购本金2500万元、利息1914246.58元(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及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500万元及前述利息1914246.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2、判令中海信达公司赔偿律师费10万元;
3、诉讼费用由中海信达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