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瑷珲条约》并没有表现出契约精神。《瑷珲条约》是清朝政府与沙皇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它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也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
契约精神是指在平等、公正、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并遵守承诺的精神。在契约中,双方应该保持平等的地位,遵守协议的规定,并且通过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而《瑷珲条约》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它损害了中国的利益,也没有遵循契约精神的原则。
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瑷珲条约》并不符合契约精神,也不应该被视为国际交往中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