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2]
(二) 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 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五)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