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有违法行为,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公安机构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如果经过公安审查,被拘留人暂缓执行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这里的危险主要是指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