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划分通常是由民政部门和政府共同负责的。
在我国,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需要由国务院审批。
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界限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需要由国务院审批。
同时,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界限的变更,也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因此,区域划分的管理部门主要是民政部门和政府,具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会根据行政区划的级别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