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9编第三章规定了物业服务、水电气费、消防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规则。对于空置房,如果物业费已经交纳,房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减免请求。如果产生的公共事业费用本就很少,可以减少至实际发生的数额。如果已经交纳的部分超过了实际使用费用,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退还。但如果空置的房屋产生损耗,需要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益,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