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编——继承 第二章——遗嘱继承 第一节——遗嘱的效力
原文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遗嘱无效或被撤销或被撤销后遗嘱不能成立的,遗产按照其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嘱确定一部分遗产无效或被撤销或被撤销后遗嘱不能成立的,遗产的其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嘱确定受遗人有遗产可分割继承,但未指定分割方法的,分割方法由遗产的继承人按照有利于平均分割的原则协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