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令第590号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五条重点补偿原则
1、房屋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原则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至少是1:1的比例,也就是拆多少补多少,要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我们老百姓进入拆迁实践时也应该知道房屋补偿要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计算补偿合理与否时可以与周边市场价格对比。被征收人有和征收方协商补偿的权利,认为补偿不合理的,应当及时与征收方谈判,谈不妥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
2、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原则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0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的。并且应该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行还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无论如何不能由征收方直接指定。
实践中会出现征收方自行指定评估机构的情况,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征收方主导,掺杂了征收方的意志,这很不利于评估结果的公正。
3、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7条赋予了被征收人“先补偿,后搬迁”的权利。征收部门要先履行补偿义务,才能合法的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如果任由征收方“先拆后补“的话,本应属于被征收人的补偿可能无法得到实现,最终的结果就是基本生存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4、禁止任何逼迁原则
实践中,断水断电逼迁屡见不鲜,很多拆迁户都迫于这种手段签署了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难道说只有妥协一条路可走?
须知,逼拆行为无论在出现在哪个阶段都是违法的。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第27条明确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停水停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提出了禁止。
因而被征收人遭遇任何“逼迁”,都不应轻易妥协。应当要收集并保存好各种证据,比如物业服务合同,供水、供电合同,水电交费记录等书证,比如对断水断电等逼迫行为进行录像,记录违法行为下等等。在搜集证据的同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不要错过期限而失去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机会。
5、拆迁户对补偿方式自由选择的原则
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实践中,必须保证被征收人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的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征收方不得只提供一直补偿方式或是在确定补偿时不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直接指定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