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5日;
审批类变更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为60日,补充申请合并申报事项的,审评时限为80日,其中涉及临床试验研究数据审查、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审评时限为200日;
行政审批决定应在20日内作出;
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