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产生的有关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划卡结算。
2、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的生育女职工,出院后的次月,由市社保中心直接将生育津贴拨付给女职工单位,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女职工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携带有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窗口进行办理。